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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虽“撤”,但矛盾已“解”
作者: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07 10:29:09 打印 字号: | |
6月7日立案庭接到青岛某畜牧公司提起的10起被告为我辖区内10个村委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是考虑到案件多且涉及村委会乡村产业项目,立案庭负责人樊瑞龙立即上报分管领导。

高度重视

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分管领导立即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将这10起案件定为系列案,将纠纷解决纳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整治“两不一欠”问题的高度上来,立案部门和民事审判部门高度配合,快立快审快结,积极稳妥的化解矛盾。

专案专办

立案庭远程接收诉讼文书和相关证件,对10起案件快速立案、快速分案。民事审判庭指定由民事审判专业能力强、调解工作细心的李俊芳、武广明两位员额法官专办,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制定科学的解决办法。

积极协调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与石白头乡领导、各村委会干部联系,了解案涉诉讼合同原、被告履行情况,引起纠纷的原因及各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意见。及时实地走访调查,查明案件履行情况。







事情是这样的







2020年5月乡政府向案涉10个村投资建立养殖项目,原、被告签订了关于商品鸭养殖基地的设备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170000元,约定合同款分三次付清,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及原告完成备货后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总金额的95%即161500元。合同约定原告设备安装完成后,通知被告验收,甲方在验收合格后2日内付清全部合同尾款。案涉纠纷是合同尾款8500未付清,原、被告双方主要焦点是工程验收与支付尾款。


原告委托律师与被告及乡政府沟通,认为根据合同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通知被告验收,被告应及时验收并支付相应的尾款。
被告称根据项目资金拨付的规定只有养殖基地验收后,后续尾款才会一次性打入村委会账户,验收不是仅仅涉及养殖设备,而对养殖基地的验收还需被告提供养殖设备的其他相应的一些材料,对此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续尾款无法拨付。承办法官找准症结,厘清解决思路,用足“调”的作用,争取矛盾实质化解。


案结事了

经过多轮次的沟通,原告同意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被告完成工程验收,被告同意及时支付尾款。10起涉村委的纠纷,跨3年的购销合同,在23天内实质性化解,被告支付了合同尾款,原告撤回起诉。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今后,临县人民法院围绕司法活动主线,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引领,最大限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层社会治理赋能优化营商环境助力。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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