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要不得 罚款拘留严打击
作者:梁娟娟 发布时间:2021-09-26 19: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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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原告刘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作出对刘某罚款1000元的决定。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诉称与被告高某原系合伙人,经结算后高某仍欠其投资款65000元,要求高某予以给付,并提交了欠条一支作为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称他从未向原告出具过欠条,但曾出具过一支同样金额的收条。经主审法官武广明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核对,确实有将“收”字涂改为“欠”字的痕迹,于是调取了刘某曾在本院其他庭室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发现刘某确实将原“收”据涂改为“欠”据,并在高某签名处按了自己的手印,可认定该证据系伪造。
法院处罚:
法官就此对原告进行询问,刘某面对两份条据承认了自己伪造证据的行为,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并作出书面检查。由于原告表示诚心悔过,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本院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刘某也当即缴纳了罚款。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院提醒:
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公平公正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个别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为了赢得官司,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恶意提起诉讼,妄图干扰和妨碍法院审判工作,不仅“偷鸡不成蚀把米”,最后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