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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遭惩戒 司法拘留没商量
作者:薛晓宇  发布时间:2021-10-01 19:44: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执行干警传唤被执行人李某到法院后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案情简要

    赵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赵某某多次催促李某履行还款义务,但李某一直推脱不肯履行。无奈之下,赵某某向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一直逃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

    我院执行干警多次给被执行人做思想,明确拒不执行的后果,但被执行人依然不配合执行,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我院将被执行人依法传唤到法院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人民法院也可以拘留人吗?

构成什么事实可以拘留呢?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在司法实践中,因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被拘留的情形最为常见。

法官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生效判决必须得到执行,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建立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就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侥幸心理的人切莫以身试法,否则追悔莫及。

 

 
来源:信息中心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