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全院干警积极将教育整顿成果落到实处,秉承“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尽心尽力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承诺。许多困扰群众多年的难题在我院干警反复“斡旋”中得到了公正而高效的解决,许多群众“一团糟”的纠纷在调解员耐心负责的工作中化解。近日,一起辗转十余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我院努力构建“枫桥式”的法院形象,极大展现了我院便民利民、司法为民的情怀。
一、案件简况
申请人山西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县某供销社于2010年6月8日签订合同,申请人租赁被申请人窑洞六孔门、门市部七间、厅房三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准备经营食品生产,在此租赁处修建冷库,修缮房屋,硬化院子等处,共投资40余万元。被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认为该供销社建于村委会的地界上,且未经该村委会的批准通过,遂于2012年7月在此租赁地修建了村公共厕所,导致申请人需要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执照无法通过审批,申请人虽及时向供销社报告了此情况,但供销社一直未予解决,多年来申请人经济损失高达100余万元。故诉于我院。
二、调解经过
第一次调解:我院立案后,2020年4月15日,诉调对接人员调解委员会二级人民调解员张乾对该案进行调解。申请人要求按实际经济损失100余万元进行赔偿,被申请人表示仅可以免除两万元的租赁费(两年),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调解未果。
第二次调解: 2021年4月19日,调解员张乾再次召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申请人虽将损失赔偿请求降到50万元,但被申请人只同意补偿损失三万元,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次调解:2021年4月21日,调解员张乾再次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确因有事不能到达现场,我院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远程视频调解。调解中,调解员张乾首先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705条,708条,721条,723条关于租赁条文的细则规定,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帮助双方当事人厘清思路,对案情原委进行剖析,使当事人认识到各自的问题。终于,在调解员专业且耐心的引导下,当事人双方放下了成见,摆正了思路,交换了意见,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应用,是我院进行两个“一站式”的具体举措,我院适时使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最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极大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利用新科技,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