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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人民法院全力落实登记立案制度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5-06 17:48:02 打印 字号: | |

5月4日,在全国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度后的首个工作日,临县法院立案工作严格执行登记立案制度,工作人员提前半小个时到单位,为立案登记工作做准备,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也在大厅里指导立案工作。当天,全院共登记立案9件。

临县法院要求立案庭以及自行立案的基层人民法庭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工作的规定,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统一立案工作。并且规范《立案登记表》、《一次性告知书》、《登记立案释明表》、《证据材料收据接收凭证》等文书,热情接待前来立案的群众,真正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全力保障立案登记制稳步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另外,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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