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刘丑儿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临县石白头路段时与刘永升驾驶,妻子翟桂花乘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永升下肢髌骨粉碎性骨折为十级伤残;翟桂花开放性颅脑损伤,偏瘫,失语为重伤一级伤残。我院经审理,判决刘丑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酌情由刘丑儿赔偿刘永升、翟桂花夫妇损失666059.23元。判决生效后,刘丑儿赴监服刑,刘、翟夫妇申请执行民事赔偿款。长达四年的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能力,申请执行人除被司法救助3万元外,未得分文赔偿款。刘父子携翟不断缠访、闹访并滞留,严重扰乱了县委、信访、乡政府及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后因刘、翟夫妇的身份问题,我院决定,由我院审判监督庭再审该案民事部分。
再审中查明发生交通事故及刘翟损失与原审基本一致。从法律角度讲,刘、翟应获巨额赔偿;就社会效果说,刘永升无力赔偿。如若判决,必将重演受害人诉累上访,相关单位秩序混乱的一幕悲剧,调解处理自然成为根本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我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以贯彻落实我党关注民生,为民惠民司法理念为宗旨,拓宽思路,创造条件,在院党组大力支持,县政法委高度重视下,争取到政府特别救助3万元。同时从多角度、多层次,不厌其烦给予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我院干警多日付出的心血,一方面树立了加害人因服刑、家庭绝收、赔偿维艰而致情绪低落的生活信心,唤醒其积极筹款的赔偿良知,吸取多年奔波终致苦辣之训;另一方面劝慰生活窘困的受害人,发扬得理也须饶人的老区人民传统美德,谅解过失加害的被告人。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最终以19万元的赔偿额调处了此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一场共同的调解,体现了心与心的理解;一起雪中的救助,映射了党与民的亲情;一次公正的判决,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一席倾心的劝慰,抚平了受伤的心灵。这件纠纷的落幕,不仅拓宽了民事调解的思路,完善了司法为民的审判职能,体现了革命老区淳朴的民风,更得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为促进我县的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