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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宣传资料(二)
作者:魏晓莲  发布时间:2014-07-02 16:46:15 打印 字号: | |

一、对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吕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但根据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相对规定,中院应指定其他集中管辖法院进行受理、审理。

二、集中管辖法院如何审查立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应当组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立案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另外,对于可以补正或更正的起诉条件的,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加强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

三、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审理方式是什么?

以集中管辖地法院审理为主,以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审理为辅。

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适用集中管辖的相对规定?

不适用。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仍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五、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向那个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应当向集中管辖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具体执行工作由中院执行局统一安排。

六、吕梁市从何时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2014年7月1日。

七、201471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不能移送集中管辖法院。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李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