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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宣传资料(一)
作者:魏晓连  发布时间:2014-07-02 16:41:51 打印 字号: | |

一、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了减少行政诉讼中的不当干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司法审判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既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确定集中管辖法院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便民利民、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结合本辖区内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行政审判力量和经验,以及历年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以此来确定集中管辖法院。

三、集中管辖法院受理哪些行政案件?

相对集中受理、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四、开展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后,非集中管辖法院是否再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不受理。

五、吕梁市确定集中管辖法院的依据是么?

最高院【2013】3号《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高院晋高法【2014】18号《关于确定运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通知》。

六、吕梁开展集中管辖的试点法院有哪些?

临县人民法院、离石区人民法院、汾阳市人民法院。

七、吕梁市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临县人民法院管辖临县、兴县、岚县、方山县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离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离石区、中阳县、柳林县、交口县、石楼县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汾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汾阳市、交城县、孝义市、文水县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李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