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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发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3-11-12 15:21:37 打印 字号: | |

男子苗某某,一日在本村贺某某家大门外,无故持铁铲将邻居贺某某夫妻二人打伤,经鉴定他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均处于病发期。日前,我院对苗某某一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我院作出的首份《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3年4月1日9时许,苗某某在本村贺某某家大门外,无故持铁铲将邻居贺某某夫妻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贺某某右手损伤致右环、小指断裂为轻伤;其丈夫右腕关节部裂伤致血管、神经、伸指肌腱断裂为轻伤。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苗某某精神有异常人,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均处于病发期。

由于苗某某案发时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临县公安局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于10月8日向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审查后,临县人民检察院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苗某某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最终,我院决定对苗某某强制医疗。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李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