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请求承担损害的赔偿,历来都是令投保人头疼的事。近日,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5月,郭某购得捷达牌轿车一辆,并于2012年7月间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交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包括驾驶人和乘客)、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2013年4月初,该车被不明火因烧毁。郭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也告知了某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之后郭某多次与该保险公司交涉,但保险公司均以郭某未交纳自燃险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郭某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约定赔偿其被保车辆的损失。
案件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又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判决送出后,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百分之三十为由,不承担太多的损害赔偿,并有调解处理的意向。承办法官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依据事实,法理相融,几次与双方沟通协商,最终得以达成协议,既使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又提高了审结案件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