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研讨
本案处理应先民后行还是先行后民
作者:郭军  发布时间:2013-11-08 10:35:2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张某、王某系夫妻,二人先后于1996年5月、2003年12月去世,有一子张甲、一女张乙。张、王夫妇生前居住在某镇003号住宅。003号住宅修建于1981年,1982年张甲入住,1986年张、王夫妻入住,1991年张甲移居。张某去世后,1996年11月,土地行政部门颁发《集体土地建设使用地使用证》,将003号住宅登记于张甲名下。王某去世后,2012年张乙与张甲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张乙认为003号住宅系其父母遗产,应予继承;张甲以003号住宅系自己修建的私产为由拒绝,张乙遂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张乙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土地行政部门颁发给张甲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经审理以土地行政部门发证程序违法撤销了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责令土地行政部门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诉争的003号住宅一处,是否属于原、被告父母的遗产尚不能确定,本案应当先行后民,必须先由土地行政部门履行行政确认的义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003号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法院才能继续审理继承案件,在此之前,法院应当驳回张乙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民后行,只有法院对继承案件审理作出判决后,土地行政部门才能根据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张甲、张乙诉争标的物003号住宅是否属于原、被告父母的遗产尚不能确定。被告持有土地行政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颁发程序违法,被生效的判决所撤销,但该判决同时确定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处住宅的所有权人有待于行政机关对该处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只有先确定该处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才能确定其所有权人。虽然《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定权利”,但第八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那么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说明在涉及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中,利害关系人应该依相关专门法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请求处理,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认其中合法的、真正的使用权人。本案中诉争的003号的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尚未经行政机关确认,其所有权人也就不能确定,也就是说不能认定该住宅是原被告父母的遗产,还是张甲自己的财产,张乙的诉讼请求就应该驳回,待行政确权后,再对继承案件的实体部分依法处置。

来源:审判监督庭
责任编辑:李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