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中型专项作业车与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引发一起交通事故。经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杨某负全部责任,但其并未履行合理的赔偿义务。为此,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杨某履行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驾驶的中型专项作业车辆与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两车驾驶员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先后在医院住院59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评定为九级伤残。王某有两位被扶养人,一位是63岁的老母亲,另一位是2岁的女儿。
法院认为,杨某在未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为躲避公路上乱跑的狗而占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相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对王某诉讼主张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判令杨某在判决生效后支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7523.69元。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被告杨某表示服判,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切实做到了为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