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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正视群众的合理诉求
作者:曹茂新  发布时间:2013-11-07 18:02:01 打印 字号: | |

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公平正义,作为维护社会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通过审判、执行尤其是重调息诉等司法活动的开展,可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就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我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就是通过重调息诉,负责任地解决好群众的涉法上访和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和谐。

一、群众涉法上访一般总是情有可原,理由可信,事有可据。

群众上访特别是涉法上访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发展的加快,随着各种深层次矛盾和利益冲突的不断加剧,群众涉法上访开始居高不下,甚至有愈演愈烈的态势。涉法上访人员单人匹马或成群结队,寻领导等领导拦领导,有的堵车堵大门扯条幅喊冤情,有的过市赴省进京层层上访、越级上访、轮番上访,甚至恶意冲击外国使馆。政法机关动辄不得不专人专车上省进京接返上访人员,各级党委、政府、法院等经常门庭若市,上访人员你走我来,确实影响秩序、干扰公务、有损党的声誉、有损政府形象,有碍法院观瞻。同时牵扯了领导精力,使他们限于接待、解释、批转、接访的信访事务怪圈,很难超脱出来想大事、抓大事、办实事。对此现象有两种不应有的基本态度,一种是时长日久形成了思维定势,习以为常、见怪不怪、泰然处之、麻木不仁。另一种态度是有的单位有的干部包括法院的一些法官对群众上访一推二拒三不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放任自流、上交矛盾。甚至把群众上访视为洪水猛兽,横眉冷对、高高在上、恶语相向,人为地把上访群众视为矛盾的对立面,结果更加导致群众信访的激化和复杂化。

其实,我们不妨换位思考、将心比心,除少数别有用心的恶意缠访上访者外,一般地群众涉法上访总是情有可原、理有可信、事有可据。有资料表明:在所有上访者和上访事由中,有百分之八十的上访者所反映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事由都是事出有因的有理上访。上访群体可以说就是弱势群体,他们不惜来回奔波、舟车劳顿、仰人鼻息、求爷告奶,不是事出有因,逼到万不得已时,大概不会走上艰难的漫长的甚至喊冤无门的上访之路。而且群众上访送来了基层最直接最具体、最原汁原味的实际情况,暴露了基层最典型最本质的矛盾和问题,反映了群众最基本、最起码的呼声、希望、期盼和要求。而且群众涉法上访还在于表达某种诉求、释放某种情绪、传达某种信息,引人深思、发人深省、催人警觉、使人清醒。

二、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对群众涉法上访现象的客观存在和合理诉求置若罔闻。

群众涉法上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第一,一个地方要加快发展,要扩大开放、要深化改革、要招商引资、大上项目、上大项目,那就完全可能会产生一些甚至是一系列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引发群众上访甚至是群体性事件。第二,城市改造和新城开发引发矛盾。比如临县旧城改造欠账多,新城开发任务重,大面积拆迁和土地征用全面推进,这自然要形成政府与被拆迁单位职工、被拆迁户、失地农民之间的矛盾,导致不少诉讼案件的发生。第三,在临县一些工矿乡镇出现的村矿矛盾,就是以煤矿矿主为代表的富裕阶层与周边村民争夺利益的具体表现。某些地方因移民占地补偿问题引发的连续上访,也是一种利益的直接冲突。第四,一些农民因村委选举引发的群众上访等。

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等方面来分析原因,一是个别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导致裁判不公,当事人为讨说法找法院、找领导,而案件一直未能复查或未能依法予以及时纠正,造成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二是有的案件经复查认为有瑕疵,但提起再审改判尚不够条件,而必要的思想解释又不到位,导致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上访缠诉;三是个别同志可能接访工作方法简单,甚至态度粗暴、衙门作风恶劣,导致申诉人与法院产生对立情绪,成为涉法上访专业户。

由于客观存在引发群众涉法上访的深层原因和具体原因,因此群众涉法上访就是正常的客观存在的甚至是必然的,是不以人的良好意志为转移的。只要引发群众涉法上访的基本原因和历史条件继续存在,群众涉法上访现象就必然存在。那种没有群众涉法上访的表象的所谓稳定和相安无事,才是不合情理和反常的。群众涉法上访无法回避和忽视,必须正视,也必须重视。

三、构建和谐社会,要负责任地解决好群众涉法上访。

基层人民法院参与构建和谐社会,首要的是极端负责任地及时地解决好群众的涉法上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   以对症下药促进和谐社会。

基层人民法院要把调解纠纷和解决涉法上访,作为一项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的大事统筹安排,总体谋划,经常定期研究和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切实负起做好上访工作的责任。针对涉法上访案件的不同症结所在,需要认真思考解决问题的途径,结合实际情况和上访特点认真把脉、对症下药:耐心接待、分案到人、纳入程序、逐步解决。

(二)  以人文信访建设和谐社会。

涉法上访当事人一般都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他们非常在意作为“衙门”的法院工作人员的评判和态度。他们固然希望问题能得到实质性处理,但他们同时非常渴望接访人员的耐心倾听,非常期盼人格受到尊重,心灵感受温暖,情绪感受到关爱。上访当事人希望一吐为快,感情得到喧泄,情绪得以平衡,希望讨一个说法,求一个公道。“为了一口气、卖了几亩地”,为了讨一个说法,可能受尽辛苦而在所不惜。因此,我们就要把握上访当事人的心态,认真地疏导这种“气”,疏导当事人认为的为追求公平而满怀的一肚子激情、愤懑甚至义气用事。在接访中必须倡导人文信访,推定有理上访,尊重他们的人格,做到语言文明、好言抚慰,行为规范、态度真诚、接访热情,避免产生对立情绪,引发新的更大的矛盾。

(三)  以司法公正托起和谐社会。

“公正与高效”是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迟来的正义决不是正义。人民法院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牢固确立正确的审判工作方向,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公开审判、公正办案,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塑造司法形象,增强司法权威。

(四)   以“东方经验”维护和谐社会。

调解工作被喻为行之有效的“东方经验”。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作为减少涉诉上访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研究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正确理解调解自愿原则和调解内容合法原则的基本内涵,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机制,变重判轻调为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加大调解力度,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该调则调,当判则判,从而最大限度地消化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稳定,减少申诉、上访,实现公平正义、做到案结事了。

(五)   以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

基层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总体认识和把握涉法上访,要有敏锐的政治意识和鲜明的全局观念,从政治和全局的整体框架中消化矛盾,解决问题。在办案实践中,为了“案结事了”,有时似不宜机械地适用法律、死搬硬套、就案说案,而应当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实质,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全面理解和把握法律、准确适用法律,以追求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和统一,从而实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李秉忠